咸阳低保认定条件是啥

举报 2024-03-14 20:30 编号:13632

导语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的镇(街道)申请低保。

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一、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的镇(街道)申请低保。城市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6个月、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认定为城市居民,其他情形的则认定为农村居民。

各地在核定家庭收入、财产时,要严格执行刚性支出扣减政策,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城市低保实行差额救助,农村低保实行分档救助。

二、户籍状况。申请人家庭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申请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分别登记在城镇或农村地区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一起提出申请,分别按照城乡低保标准核定补助水平。

(二)在同一县(区)辖区内,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低保申请。

(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户籍登记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籍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户口无法迁移的,同一县(区)辖区内,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它家庭成员,应分别作出各自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的声明。

(四)低收入家庭或未脱贫建档立卡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及重病患者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无需单独立户。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且治疗后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重病患者须提供县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相关医疗凭证。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城镇居民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算,农村居民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摊算成按月)算。

(五)长期在户籍所在地县一级行政区域以外定居的,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全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县一级行政区域以外连续居住超过十二个月的,认定为区域外定居(常年在外务工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在外居住的除外)。

(六)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提交其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的声明和有关材料,可向本人所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镇(街道)单独提出低保申请。按其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为城镇或农村进行审核、审批。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主要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在外地就读期间,如户籍迁出,可随父母或监护人在当地申请低保);

4.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人员;

5.现役军(警)官和士官;

6.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户口登记,但有出生证明和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的新生儿;

7.已经外嫁但由于离婚、退婚等特殊原因,实际和父母在一起生活的,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8.非婚生子一方出走和单亲收养的子女;

9.其他经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监狱服刑、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4.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婚)人员;

5.经镇(街道)和村(社区)核实,且在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报警,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或被宣告为失踪人的;

6.享受孤儿待遇或特困供养的。

  四、家庭收入。指该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及实物收入之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相关税收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所拥有的现金、金融资产以及不动产、实物财产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它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它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它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

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单位、居民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抚、扶)养支出、经常性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5.其它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或复审前6个月的平均收入确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或复审前12个月内货币和实物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确定。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或开具的收入证明工资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参照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经营净收入。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扣除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收割等成本);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或总重量)核算(扣除饲料、防疫、雇工等成本);未到出栏季节的,不计算收入。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

3.财产净收入。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按实际所得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扣除户籍地低保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赡养(抚养、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赡(抚、扶)养费=[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当地月低保标准×1.5]×家庭人口数×30%÷被赡养人数。

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造成家庭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未脱贫建档立卡户、低收入家庭的,视为暂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在申请低保时应计入家庭收入。计算方法为:在领取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中扣除领取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将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纳入低保;如果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补偿金提前用完的,按家庭实际情况核定。对于除养老保险费外还确需扣除的其它保险费,由各县市区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应当扣除自住房屋购建重置费用和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保险费。重置费用按照当地返迁房平均面积、平均价格和平均装修费用计算。其结余部分按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纳入低保。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补偿金提前用完的,按家庭实际情况核定。

(三)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性补助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助;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护理费,烈士褒扬金;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和高原条件兵的一次性奖励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退役金和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金;

3.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5.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补助金、残疾人定期生活补助、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6.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7.有特定用途的政府福利性补贴(各类福利补贴等);

8.必要的就业成本。

(四)低保家庭刚性支出认定方法

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超出当地低保标准,但因病、因残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自负部分。家庭刚性支出原则上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据实认定。

刚性支出主要是指教育刚性支出、医疗刚性支出、住房刚性支出和残疾保障刚性支出。

1.教育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学前教育保教费,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教育的学历教育学费和住宿费支出,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支出;其中确需就读非公办学校,且所需学前教育保教费、学费超过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按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计算。

2.医疗刚性支出:重大疾病患者确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3.住房刚性支出:城市居民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唯一住房已被有关部门鉴定为C级以上危房,或已申请住房保障(正在轮候期间)未领取住房补贴,为解决基本居住问题支出的租赁费用(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5平方米);农村居民的唯一住房已成为危房需要修建或改造的支出(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0平方米)。

4.残疾保障刚性支出: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配备康复器具以及获得残疾人特殊教育等必要支出。

(五)家庭刚性支出和其他成本扣减方法:

刚性支出在家庭核算出的月总收入中予以扣除,家庭中同时有多种或多个同类对象的,进行叠加扣除。

1.教育刚性支出扣减:在校学生分为两类情形扣减,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内学生,扣减标准为每个学生200元;二是义务教育阶段外学生(全日制本科前),扣减标准为每个学生500元。

2.医疗刚性支出扣减:申请提交之日起,前一年内患病群众累计费用在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结算后,个人自付部分在五千元以内的不予扣减;个人自付部分在五千元(含)至一万元之间的,扣减500元;个人自付部分在一万(含)至两万元以内的扣减1000元;个人自付部分在两万元(含)至五万元之间的扣减2000元;个人自付部分在五万(含)至十万元之间的扣减3000元;个人自付十万元(含)以上的扣减4000元。个人自付部分以医疗费用报销信息或购药费用凭据认定。

患普通慢性病扣减300元(可以不依据票据,以医疗卫生部门认定的慢性病进行对象认定);患重特大疾病需后期门诊治疗的扣减500元(有票据证明)。

3.住房刚性支出扣减:租住房屋的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认定,房屋租赁价格折合为每月每平方价格,在城区租赁房屋的以每个家庭成员15平方米核准,在农村租赁房屋的,以每个家庭成员30平方米核准。

没有租赁合同的不予扣减。

4.残疾康复恢复期刚性支出扣减:残疾人康复恢复期费用按实际支出扣减,每月最高扣减不超过2000元,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性福利不作冲减。非康复期费用不予扣减。

5.其他刚性支出扣减:

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实,家庭成员已参加(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按月核算扣减。

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按照生产性固定资产总值和规定使用年限或平均使用年限按月核算扣减。

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月)=生产性固定资产总值÷规定使用年限或平均使用年限÷12

务工类就业成本,指到务工地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培训费等,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依据票据)。在务工地需要租赁住房的,房租以租赁合同为准(租赁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算),合同金额明显超出当地平均房租水平的,按当地平均房租水平计算扣减。

赡养、抚养、扶养费扣减按照实际支付给被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金额扣减,实际支付金额不是定数的,以申请或复审前六个月平均数核算,半年内连续三个月没有支付的,不予扣减。

  五、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主要指低保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

(一)主要包括:

1.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动产,主要包括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金融资产、市场主体情况、车辆以及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金融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理财、债权等;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等。

(二)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财产状况规定:

1.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

3.拥有两套(含)以上商品房(农村新自建房)或拥有别墅,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

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偏高。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5.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三)家庭财产的认定办法:

1.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未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但经过核查确属拥有不动产的按照实际情况认定;

2.银行存款按照低保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主要参考一定时间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认定;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互联网理财按照理财金额和实际收益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

3.市场主体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

4.车辆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

5.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根据市场同类物品价格综合评估;

6.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必须的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

家庭财产豁免: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档农用车、壁挂式空调(柜式空调如在致贫前已有的,可以豁免)、冰箱、电动自行车、液晶电视机、电脑(含笔记本电脑)、3000元(新机市值)以下手机、100(不含)马力以下不从事经营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播机、粉碎机等在家庭财产认定中予以豁免,不作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限制条件。

六、低保家庭认定辅助指标。

(一)低保家庭认定辅助指标作为评估低保家庭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状况的参考依据,主要包括:

1.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单项支出在申请前一个季度内持续超过低保标准20%的;

2.存在大额网络购物行为,以单次网购金额500元(含)以上为准;

3.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的、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列车软卧、高铁二等座以上、轮船二等舱以上等高消费情况;

4.一年内有经常性的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的;

5.有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二)辅助指标可通过自来水、电力、燃气、通讯企业和互联网企业、教育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提供的信息比对,或通过邻里访问调查了解。对于出现辅助指标超标的低保家庭,应重点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作为家庭经济状况超出规定的判断依据。

来源:咸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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